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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_zoty中欧体育

发布时间:2024-09-30 07:49:01 点击量:633
本文摘要:教职成[2001]8号  为强化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增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的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全面推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

教职成[2001]8号  为强化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增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我部的组织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全面推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该全面推行标准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全面推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宏观管理,增进学校建设,确保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效益,兹制订本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学校章程和必需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三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需配有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知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

校长不应具备专门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校级领导不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需创建适当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五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校址在城市的学校(以下全称城市学校)960人以上,校址在县镇及农村的学校(以下全称农村学校)600人以上。

  第六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需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城市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农村学校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35人。

专业课教师数应不高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最少不应配有具备涉及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七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需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比较独立国家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2万平方米(大约30亩),农村学校不少于3.3万平方米(大约50亩)。  校舍(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比较独立国家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城市学校不少于1.5万平方米,农村学校不少于1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需有200米以上环型滑行道的田径场,有符合教学和体育活动必须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环境办学规模,符合教学必须。

限于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城市学校报刊种类100种以上,农村学校60种以上。

教师借阅(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不应分别按不高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需具备与专业设置相匹配、符合教学要求的实验、进修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简单,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进修基地和比较平稳的校外实践中活动基地。

  要不具备需要应用于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行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第八条 设置中等职业学校,需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拒绝的教育教学文件。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不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集实施。设置学校所须要基本建设投资和长时间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需有平稳、可信的来源和贯彻的确保。  第十条 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限于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行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对于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在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适当的办学条 件可必要限制拒绝,明确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订。  对体育、艺术等类似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适当办学条 件的基本拒绝,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自行发布。

  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授予之日起全面推行。本标准公布之前由教育部制订的有关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同时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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